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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妊娠

  1、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狼疮患者应实行计划生育。

  2、安排最佳的妊娠时间是在狼疮静止期,虽然不能保证此后疾病一直处于静止期。应强调的是即使在静止期5-6个月后妊娠,仍有10%左右的患者狼疮突发。

  3、疾病突发的可能性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,病情越轻,突发的可能性越小。医生必须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保留妊娠的指征。

  4、疾病活动期妊娠,特别是患有狼疮性肾炎患者,易于发生高血压或产前子痫。

  5、抗磷脂抗体阳性妇女流产率高,应坚持长期用小剂量阿司匹林,或肝素及/泼尼松、及中药辨证治疗。

  6、整个妊娠期及产褥期都应严密监测,积极治疗。患者应在系统性红斑狼疮专科门诊及产科门诊同时定期随访。

  7、医生必须注意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的活动程度、妊娠并发症及胎儿发育情况,注意有无死胎。定期检查血、尿常规及血沉、c反应蛋白、补体,必要时作免疫学方面检查。如患者临床症状及实验指标提示患者病情有加重趋势,应尽早劝告患者终止妊娠。

  8、有下述指征,如母亲无菌性髋关节坏死、产前子痫、胎儿窘迫、头盆不称、胎儿横位等,应行剖宫产。

  9、临产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,应提早住进产科病房,加强病情观察,在分娩期适当加大激素用量,以免分娩时由于过度疲劳促使病情恶化。

  10、活动性疾病患者早产率高达60%,其中30%胎儿宫内发育迟缓,故应重视新生儿的监护。

  11、狼疮患者活产的婴儿1%患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,抗ro/ssa和/或抗la/ssb阳性的妊娠妇女,婴儿更易发生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,发病率可达8.8%,应加以重视。

  12、服用泼尼松一般不会引起先天性畸形,但早期妊娠时服用细胞毒药物有引起先天性畸形的危险,故避免给予免疫抑制剂。

  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,早期诊断和系统正规的治疗,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生存率大为提高。同样,随着对母亲和胎儿各种各样潜在问题的认识提高,并予以积极的治疗和指导,大多数狼疮患者都将能有机会享受其作母亲的乐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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